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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跟踪报道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跟踪报道

    05、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承包人,本案中金冠公司并非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依法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理由虽有不妥,但处理结果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以完成建设工程为目的而订立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协议时,约定承包人仅提供劳动力或者仅提供材料、机械设备等,并非以完成建设工程为目的,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完成建设工程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孔成浪是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不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关于应当依照哪份合同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的问题。史涛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2009年5月25日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但该条款适用于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均有效的情况,而本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而认定为无效,因此,不具备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如何理解? 而何为“实质性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践中,对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被占用期间应当计算利息的约定是否支持,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利息是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确定了合同无效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该补偿应当包含无效合同承包人被占用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0xx年12月28日,xx市高级人民法院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云签署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是两地高院共同制定的首个统一法律适用的审判业务文件,旨在消除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分歧,指导两地法院正确、统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即体现了此种精神。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九十五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有()P3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价款及结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核心争议,涉及建设工程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争议和关注的重点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依照合同约定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并非必然同时适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逾期给付工程款,发包人既要承担利息,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否则,承包人无权在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