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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主体纠纷质量纠纷-建设工程主体纠纷质量纠纷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6

    建设工程主体纠纷质量纠纷-建设工程主体纠纷质量纠纷

    03、【质量纠纷】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对建设工程主体质量、建设工程使用安全至关重要,我国法律强调须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但是,界定主体结构的标准并不明确,导致我国在司法实务和不同行业中对主体结构存在不同的认定。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人则应当尽可能了解行业知识,了解不同类型的工程中主体结构的认定标准,以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 抚养纠纷是婚姻家事中常见的纠纷之一。对于该类纠纷的诉讼主体,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虽然主体变更起来没有多大困难,但是的确对当事人和代理人造成了一些困扰。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03、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4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承建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虞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如何理解? 多年的工程造价务实经验让我得出了这个结论:避免及化解工程造价纠纷的唯一途径,就是完善、加强、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的依法合规性,合情合理性及实际可操作性。只要解决了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就可以让80%的建设工程纠纷得以化解,而前提就是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质量要达到“全优”的标准。 05、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仍然承担保修义务,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交给发包人而发包人未提出异议的,发包人又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答:建设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或虽未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的,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少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少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适用该规定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不得在文书中表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合格”。同时应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5.当事人之间协议系合作承建项目的协议,当事人的诉请亦不涉及工程价款的认定、工程造价的鉴定、工程质量等与建设工程本身有关的问题,案件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征,应为合伙合同纠纷。 22、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法条: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6.(1)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者强行使用,可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工程相应的质量风险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转移至发包人,但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风险除外。(2)发包方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试运行期内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在试运行期满后也未组织验收即擅自使用,应当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可,对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胥某是否应当承担返修工程款12982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业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使用。陕西中交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要求胥某承担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